“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父告子的赡养纠纷案件,既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修复了原、被告的父子亲情。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年近七旬的原告汪某某将自己的两位儿子汪某全、汪某平告上法庭,要求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诉称,他与前妻共育有二子,1981年离婚后,他独自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现二子均已各自成家立户。2002年起,原告被确诊为糖尿病,至今需依靠打针和药物维持治疗。如今,原告年岁已高,基本无经济来源,无力独自承担高昂医药费。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赡养费。
法庭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亲自到原告、被告家中实地了解情况。经调查原告长子汪某全常年在外打工,且每年已支付原告一定的生活费用。次子汪某平则称,父亲脾气不好,无法与其和家人共同居住生活,所以双方是相邻而住。而且,原告也养了十几只羊,加之长子支付的部分费用,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生活困难。
随后,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和调解,原告撤回了对长子汪某全的起诉。次子汪某平也表示,作为子女应抚养老人,并同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800元。
法官说法: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继承。作为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家庭伦理道德。同时,对待赡养老人这一问题,法律仅仅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如何让每个老人在晚年生活中物质上得到帮助、感情上得到慰藉,更需要我们加强各种教育,唤醒心中的那份善意和爱,切莫空留“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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