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系建筑工地施工者,施工过程中被建筑物高空坠物砸伤造成损害的,由谁来买单? 且看陇西县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许某甲受雇于许某乙在陇西县某建筑工地从事外墙保暖层劳务施工,遭28楼张某木工班组施工中坠落的木工用料砸伤肩膀,许某甲受伤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共计2596.99元。许某甲住院治疗期间,许某乙支付900元,张某支付3000元。痊愈出院后,经三方协商未达成赔偿协议,许某甲诉至陇西法院,要求许某乙、张某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许某甲与许某乙形成个人劳务雇佣关系,许某甲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诉讼中,许某甲同时起诉许某乙和张某,张某作为木工班组负责人,其木工班组在高空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及有效防护措施,致使施工木料从高空坠落砸伤许某甲,张某作为木工班组管理人为赔偿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张某赔偿许某甲各项损失共计9220.66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官提醒
近年来,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事故频发,高空作业为高风险岗位,要时刻敲响安全警钟,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使“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成为常态,不再是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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