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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未投保,发生事故谁担责?

来源:云田法庭 作者: 责任编辑:陇西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9 15:23: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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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付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购买交强险是每个机动车主应尽的义务。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赵某不仅没为车辆购买交强险,还将车辆借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真是“一个敢借,一个敢开”,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赵某将其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的小型普通客车出借给某。2023年3月10日19时许,豆某驾驶该车沿定殪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撞,致张某肋骨骨折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伤情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张某和李某将赵某、豆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39873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赵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豆某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应当与投保义务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未给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借用的车辆未办理交强险,但其仍违章驾驶,二人均存在过错。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赵某和豆某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了豆某向张某和李某赔偿损失46000元、赵某向张某和李某赔偿损失45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购买交强险,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同时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如何,首先应在交强险相应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根据侵权过错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应有“险”,无“险”不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