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通安人民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2021 年 8 月份,原告田某在被告刘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干活时被石头砸伤右手食指, 2021 年 9 月 1 日到陇西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协商赔偿未果,故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法院为了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开展庭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原告称其受伤是为被告施工所致,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同时自己已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剩余部分应当由原告自负。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责任耐心释法析理、减轻对抗情绪、缩短赔偿差距,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由刘某当场一次性赔付田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至此,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释法: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与被告未尽到必要的管理监督和安全保障义务有关,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从事劳务自身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受伤与其操作不当有关,故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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