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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打错款 不当得利该返还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陇西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6/2 17:52: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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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易主体之间帐户来往活动日益频繁。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名同姓汇错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被告董某同名同姓,户籍所在地均为陇西县文峰镇某村,区别仅在于二人分属于不同2019年,原告董某一因病住院。出院后根据救助政策,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73967.59元。疏忽之下保险公司将本应由董某一所得的钱款打入被告董某二的账户。误会发生后,经所在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董某二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董某一返回全部钱款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董某二如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但对于第二期款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原告本人多次催促,被告一直迟迟不还。无奈之下,董某一于2020年3月将董某二起诉至陇西县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对被告释法说理,深入浅出地向其解释法律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2020年4月30日前返回原告剩余款项23967.59元。

目前,被告已如期付清了全部剩余钱款。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有三:1.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虽然董某二在争执款项的取得上并无过错,但其取得该款并无合法依据,且给董某一实际造成了损失,故董某二应该将款返还董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