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等10人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马某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一个月的刑期,并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经王某电话联系并居间介绍,从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籍男子马某、马某1手中非法购得大宗毒品海洛因,之后多次在陇西县境内向被告人刘某某、王某1贩卖。之后刘某某、王某1等6人又多次将毒品向吸贩毒人员贩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10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杨某某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外县毒品犯罪多次向陇西县贩卖运输毒品,使陇西县成为毒品泛滥的重灾区。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判处进入审判环节的毒品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重大毒品犯罪分子,震慑了毒品犯罪,进一步打击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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