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多次不厌其烦耐心释法,最终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2016年11月份,从事室内住宅装饰工程的被执行人柴某某从申请人杨某某处购买了铝合金推拉门6套,总货款为5360元,但柴某某当时只支付了1000元,余款4360元一直未付清。
鉴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短信催要未果,2018年4月10日杨某某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柴某某清偿拖欠的铝合金门款43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负清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资料,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门款,被告承诺给原告付款,且没有对剩余货款4360元提出异议,依法予以确认。至于审理中被告所称推拉门6套货款为4500元,扣除定金1000元,剩余货款3500元已付清,且推拉门存在质量问题等主张,因缺乏相关证据,不予采信。2018年5月30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柴某某支付原告杨某某铝合金门款436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柴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10日,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这起执行案件标的不足5000元,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仍旧认真对待,依法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反复释法说理。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后,被执行人柴某某最终心服口服,认识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裁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于2019年8月主动到法院结清了全部执行款。至此,一起因承揽房屋装修引发的卖买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护,当初被破坏的社会诚信也最终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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