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婚姻家庭关系就是一种重要的基础社会关系,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法院近几年来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就笔者所在的陇西县人民法院来讲,2015年至今,该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已达3764件,占到了除商事案件外民事案件的61.02%。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就改革的整体内容来看,其实质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家事领域的延伸,除了人民法院的内部发力,“引入外力”成为了本次改革的重点内容。如何更好的保证《意见》的全面落实,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笔者尝试在此发表一点自己的浅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家事审判改革思想认识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他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前途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他强调,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上,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起航的地方。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矛盾纠纷的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对和谐稳定的家庭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伴随着离婚和离婚纠纷问题的大量发生,家庭破裂和家庭危机导致众多社会问题产生,如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矛盾纠纷而演化成刑事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也出现了很多威胁法官,甚至伤害法官生命的案件。这必然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管理等方面带来程度不同的影响和冲击。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家事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方面也出现了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建设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不够,往往把婚姻家庭领域的建设看作私人领域,重视不足;二是许多部门简单地认为司法审判是家事纠纷的唯一解决渠道,没有将这一问题列入自身工作议程,甚至群众找上门来也是简单的一推了之,对自身应当担负的工作职责缺乏清晰的认知;三是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严格区分开来,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导致家事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建设社会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2017年,在中央层面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妇儿工委、民政、教育、妇联等15家部门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8年初,我省也建立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之后市、县两级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相继确立。就这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来讲,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在社会治理工程中的重要意义和地位,进一步增强深化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协调合作、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培育良好家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切实保障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格局
一是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理想工作格局。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本次改革的基础责任部门,一定要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一工作原则,积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工作,推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协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总结研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的创新探索,并配合政法委进一步完善综治考评中有关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的内容,完善考评体系,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是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到监禁场所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与他们家长的沟通联系,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对离婚、子女抚养、赡养和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官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形,对当事人案后身心状况、生活状况、居住环境等进行跟踪回访,提供帮助,也可以由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回访。回访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电话、微信、QQ等多种形式,确保对涉案当事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更大的社会矛盾产生。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和扫黑除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功能作用,确保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相关案件信息共享、综合施策。
三是推动建立全社会反家庭暴力防治网络。全面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各项规定,让法律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准确地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妇联等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协作机制,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无障碍衔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要更加广泛地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推行家庭美德教育,营造和睦相处的家庭关系和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养老机构参与家庭暴力的预防,完善发现和转介机制,进一步研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保护措施。要在村社、小区、学校延伸反家暴触角,建立社区发现和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家暴苗头、及时上门走访、反馈情况,做到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
三、深化配套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一是建立适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工作方式和程序。坚持以维护家庭、婚姻、亲情关系的稳定与感情修复为原则,尽可能地引导和帮助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修补、改善原有的家庭、婚姻、亲情关系,尽可能地维护原有家庭、婚姻、亲情的稳定;对确无维系可能和修复必要的家庭、婚姻、亲情关系,要尽可能地促使当事人友好分手,以实现家事纠纷案件“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要创新审判法庭和调解室布置模式,给当事人营造一个家庭和睦、宽容、缓和的利于化解矛盾的心态环境。要将调解和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贯穿于诉前、审判、执行、申诉全过程,并根据城区、农村等不同地域特点和离婚、赡养等不同案件类型,总结摸索背靠背调解、代理人劝说调解、借助亲友外力调解等特色调解法,丰富调解技巧,提高调解实效。要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和家事特邀调解员的特殊作用,灵活运用离婚冷静期、巡回审判、心理疏导等工作机制,正确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规则与根据家事纠纷案件特点要求法院依职权查证的关系,使家事诉讼成为“和谐诉讼”,将家事案件办成“和谐案件”。 同时,对矛盾纠纷激烈、安全风险较高的特殊敏感案件,既要严防“民转刑”,又要加强对家事法官的职业保护和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使法官有尊严的办案。
二是加强家事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民事审判团队中选择理想信念坚定、业务能力突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团队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并设立相对固定的家事审判合议庭,保证案件审理质量。要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抽取若干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有专长的人员,形成专门的家事审判人民陪审员库进行管理使用。要严格落实《意见》中关于家事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法官或者女性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切实发挥女法官、女陪审员及其他女性工作人员待人热情、感情细腻、亲和力强、易于沟通、耐心细致、甘于奉献等优势,让司法的人性化色彩得到更加鲜明的体现。要不断加强对家事审判工作人员审判调解技能、心理学知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以及对参与化解家事纠纷社会力量的法律知识培训,确保法院审判团队的适岗性和诉讼外纠纷化解的合法性。要定期开展对聘任的人民陪审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辅导员的业务培训,实现家事审判专业化与大众化的有机结合,推动在更广阔范围内构建化解家事纠纷的共同体。
三是总结挖掘独树一帜的本土家风文化。好家风是“国之根本,家之灵魂”,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地都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中,深挖各地深厚的家风文化,将家风文化建设与各部门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进行谋划和安排,将家风文化建设与当地历史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等特色文化高度融合起来进行推进和深化,是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一条捷径。目前,许多单位都在开展职工书屋建设,并组织进行了不同形式的专家讲堂、道德讲堂、文化沙龙、头脑风暴等活动,应该将这些工作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结合起来,为广大参与家事纠纷化解的职工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用“好家风”促进“好作风”,使中华传统文化在新时代、新时期焕发出新的生机。
四是做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坚持边改革、边总结、边宣传,在牢牢把握“内刊+传统媒体”宣传主阵地的同时,不断创新宣传载体,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的新媒体平台,丰富新闻报道的组织形式和宣传模式,集中持久地宣传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的新举措、新成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助推家事审判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供强大民意基础。要结合“七五普法”工作,深入学校、社区、部队、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地开展专门的涉家事法律知识宣传,讲好家庭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传递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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