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年表兄妹“婚姻”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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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年表兄妹“婚姻”被宣告无效


来源:文峰法庭 菜子法庭 责任编辑:赵珍 郭喜龙
发布时间:2020/9/30 18:45:37 阅读次数:29011

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先后审结了两起表兄妹婚姻无效的案件。

案例一:表兄妹近28年“婚姻”被宣告无效

今年6月,陇西县人民法院菜子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方崔某某以感情基础薄弱、男方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为由提出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的父亲与被告赵某某的母亲系亲姐弟,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1993年农历12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先后于1999年和2002年生育一女一男,现均已成年。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故判决: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例二:表兄妹共同生活12年,结婚8年,被宣告婚姻无效

200912月,刚满18岁的闫某与年长15岁的祁某开始了同居生活。201010月闫某生育了一个女孩,20137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过大,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执,201910月起,双方分居生活。今年8月,闫某向陇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并由其抚养孩子。法院审理过程中,祁某承认双方母亲系同胞姐妹。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女儿由祁某抚养,闫某承担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中,崔某某和赵某某、闫某和祁某是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虽然已登记结婚,但因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属于无效婚姻,法律必须进行干预。并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即一审终审,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无上诉权利。

由于“亲上加亲,亲缘不断”的封建习俗和社会心态,近亲婚姻在唐宋时期已非常普遍与盛行。但早在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中就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然而,上述两对表兄妹却分别在1993年和2013年仍旧选择登记结婚,虽是个案,但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我国偏远农村地区,法治社会建设任务仍旧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每个执法者的不断努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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