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借款”拳脚相向 伤他人反遭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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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借款”拳脚相向 伤他人反遭追责

陇西县法院审结一起因不当“索债”发生的健康权纠纷


来源:文峰法庭 责任编辑:赵珍
发布时间:2020/8/18 8:49:26 阅读次数:27485

入股农业合作社后,因合作社经营亏损而利益受损,本是常见的经济行为。但入股人却因此一再”,最终采取不当行为致伤对方引发赔偿,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索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康某被告陈某夫妻,与原告康某为同村村民。一直以来,两家关系较好,互有经济来往。2014年起,康某二陆续从康某一筹资10万元。2017年,康某一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康某诉至陇西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康某二实际借款为6万元,另外4万属农业合作社入股资金,并判决康某二向康某一清偿借款。2018年,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但对于4万元入股资金,康某一夫妻一直耿耿于怀。

2020年3月,陈某与康某在同村一村民家相遇陈某继续向康某二讨要4万元双方因此再次发生口角。在场人相劝,康某到其轿车内休息康某闻讯赶到现场,与其妻子陈某共同撕打轿车内休息的康某导致康某二受伤住院,康某二的车辆也受到损坏。同年6月,康某二以健康权纠纷为由陇西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康某、陈某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审理认定,判决:康某一、陈某共同赔偿康某一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4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就产生争议的4万元入股资金问题,关于是否能退,退还数额等问题,康某一夫妻本可以选择按照入股协议或通过人民调解、立案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但被告既不能理性对待其与原告之间的经济纠纷,又未能友好协商,反而固执地采取暴力行为,最终反倒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官提醒:法治社会,公民一定要知法懂法,并依法从事,切不可一味按个人一厢情愿的想法固执事,否则只会追悔莫及,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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