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农业合作社后,因合作社经营亏损而利益受损,本是常见的经济行为。但入股人却因此一再索“债”,最终采取不当行为致伤对方引发赔偿,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索“债”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康某一与被告陈某系夫妻,与原告康某二为同村村民。一直以来,两家关系较好,互有经济来往。2014年起,康某二陆续从康某一处筹资10万元。2017年,康某一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康某二诉至陇西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康某二实际借款为6万元,另外4万属于农业合作社入股资金,并判决康某二向康某一清偿借款。2018年,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但对于4万元入股资金,康某一夫妻一直耿耿于怀。
2020年3月,陈某与康某二在同村一村民家中相遇,陈某继续向康某二讨要4万元,双方因此再次发生口角。经在场人相劝,康某二到其轿车内休息。康某一闻讯赶到现场后,与其妻子陈某共同撕打在轿车内休息的康某二,导致康某二受伤住院,康某二的车辆也受到损坏。同年6月,康某二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陇西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康某一、陈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审理认定,判决:康某一、陈某共同赔偿康某一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4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就产生争议的4万元入股资金问题,关于是否能退,退还数额等问题,康某一夫妻本可以选择按照入股协议或通过人民调解、立案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但被告既不能理性对待其与原告之间的经济纠纷,又未能友好协商,反而固执地采取暴力行为,最终反倒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官提醒:法治社会,公民一定要知法懂法,并依法从事,切不可一味按个人一厢情愿的想法固执行事,否则只会追悔莫及,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