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成功化解村民之间因土地经营而引发的矛盾。
刘某某与黄某某系同村村民,且系姻亲关系,当地人俗称“亲家”。但是因为一块承包地的经营种植,“亲家”变成了“仇家”,刘某某一纸诉状将黄某某诉至公堂。
该案诉争土地原本属于当地农民的自留地,因国家建设之需,该土地被征收变为工业用地,后工厂迁移,土地又成为村集体土地,很长一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也没有进行土地确权。上世纪90年代,原告刘某某在该土地上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种植了一段时间,就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始退耕还林。2017年初,刘某某在该土地种植了80余棵核桃树、花椒树等经济林作物,以增加其家庭收入。同年8月份,刘某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得该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3月,黄某某在该土地种植了柳树,刘某某将其全部拔掉,当天夜里,黄某某又将刘某某种植的核桃树、花椒树等全部拔掉。刘某某发现后,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在调取证据后多次组织调解,但黄某某拒不进行调解和赔偿,并多次干扰刘某某继续在该土地的经营活动。
刘某某遂起诉至法院,并向法庭提交承包经营合同书等证据,但黄某某仍然坚持拒不和解和赔偿。办案人员考虑到该案涉及邻里关系的和谐等因素,决定劝说黄某某进行和解处理,并通过法律、案例、邻里关系等多角度释法析理,对其讲解在该起妨害纠纷中是完全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责任。黄某某听了办案人员的讲解后,认真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调解并作出赔偿。刘某某也主动让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黄某某当庭向刘某某支付赔偿树苗损失款2000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古有“六尺巷”的典故已是千古佳话。今有“和睦的邻里关系,对于能够为邻的人是一种幸福,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的温情说法。现今社会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诉诸法律,其实,很多矛盾都是因为一点小事而起,相互宽容、谅解、理智对待、做出赔偿,许多矛盾自会迎刃而解。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法院也是从定纷止争的角度出发,大多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往往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