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倾某君、柴某某、沙某1等16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倾某君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沙某1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倾某君、柴某某、沙某1、倾某顺、李某、曹某某、史某某、范某某、潘某某、侯某某、赵某、杨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沙某2、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成伙结帮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倾某君、柴某某、沙某1系陇西县某娱乐会所股东,在该会所经营期间与作为会所员工的被告人李某、曹某某、史某某、范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该娱乐会所楼下等公共场所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和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倾某君、柴某某、沙某1系恶势力犯罪的纠集者,被告人李某、曹某某、史某某、范某某系恶势力犯罪成员。
综合全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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